六、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备备案机关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和使用登记工作,严格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山东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原有设备于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权备案,各县(市、区)设备备案机关应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备备案明细汇总后上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站,以后更新信息每半年上报一次,确保我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工作顺利实施。
2、各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凡提供资料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的,应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凡没有按照要求进行产权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的,应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拆除设备,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罚。
二〇一一年五月九日